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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 债人死亡情况下该如何进行追收债务呢?
来源:
惠州凡律清账有限公司
日期:
2018-12-27 09:38:39
点击:
653
属于:
收账专区
债 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
债 务人死亡的情况下如何追偿债 务呢?接下来就由惠州凡律清账有限公司给大家讲讲吧。
(一)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 务,若是夫妻共同债 务,那么应该由其配偶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 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属于夫妻共同债 务的情形有三种: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 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 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 务,且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 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 务。
(二)若不是夫妻共同债 务,那么应该由债 务人的继承人来承担。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 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 务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 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因此,作为债 务人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债 务人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债 务人的债 务。继承人放弃继承债 务人的财产的,可以不承担债 务人的债 务。
债 务人死亡如何确定被告?
债 务人死亡案件牵涉到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集体组织等。具体诉讼中适格的被告是谁,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 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 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 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原告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 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继承人才能进行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 务,所以不能成为被告。
(三)原告起诉时,如果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 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四)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五)债 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
(六)在诉讼期间,债 务人死亡的,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
以上就是关于欠 债人死亡情况如何收 债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需要进行收 债的话,可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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